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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口迁入户口迁移户口变更
办理条件
1.普通高等学校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(含技校)新生办理入户
2.收养(报养)小孩入户
3.随军家属入户
4.购房(自建房屋)入户
5.农民积分制入户
6.流动人口入户
7.回原籍入户
8.录用公务员、招收职工及公务员、职工工作入户
9.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、退伍、转业军人入户
10.刑满释放等人员入户
11.外国人、华侨、港澳台同胞入户
办理材料
1.普通高等学校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(含技校)新生办理入户:
(1)迁出地派出所的《迁移证》;
(2)《录取新生名册》;
(3)《新生录取通知书》。
2.收养(报养)小孩入户:
(1)申请人的书面报告;
(2)收养(抱养)人的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;
(3)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《收养证》或市级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抚养公证书;
(4)其它证明材料。
3.随军家属入户:信息管理
(1)申请人的书面报告;
(2)部队师(旅)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,现役军人身份证明;
(3)随军家属原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、结婚证、待业证(属非农业户口的),随迁小孩需出具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
(4)其它证明材料。
5.农民积分制入户
6.流动人口入户
7.回原籍入户
10.刑满释放等人员入户
办理流程
申请→提交材料→窗口受理→审批→办理